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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年起诉期限,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2021-08-16 16: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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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一年的起诉期限应当如何定性?“知道或应当知道”如何理解?本文将结合

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一年的起诉期限应当如何定性?“知道或应当知道”如何理解?本文将结合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此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被告系某行政机关,曾就某大型项目作出规划批复。地方政府依据该规划批复实施了征收行为,原告是征收行为的被征收人。原告曾就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将规划批复作为证据提交并送达给原告。在起诉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案件败诉后,原告又针对规划批复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原告针对规划批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什么时间起算?

 

对此问题,有一种观点是:在前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已经收到地方政府提交的规划批复,因此,应从原告收到规划批复的时间作为原告知道规划批复内容的时间,并相应起算起诉期限。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除此之外,《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针对行政复议的十五日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5条)和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六个月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 

简单来说,上表所列几种不同情形起诉期限的关系是:第一、如果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行政机关也告知了相对人起诉期限,则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第二、如果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起诉期限,则起诉期限为一年;第三、如果相对人根本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则起诉期限分别为五年(非不动产案件)或二十年(不动产案件)。


、一年起诉期限的立法考量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救济途径的同时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即公平与效率并重。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而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往往对行政行为的效率造成较大影响。尽管行政行为效力先定,但为避免行政行为合法性长期处于受到质疑的状态,有必要为行政诉讼的提起设置合理的时间限制,以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诉权。

 

相比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是,将原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改为一年。也就是说,对于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施加了更严格的时间限制,其目的显然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行使诉权,以维护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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